卷 七 十 五

作者:王溥
选部下选限武德初。因隋旧制。以十一月起选。至春即停。至贞观二年。刘林甫为吏部侍郎。以选限既促。选司多不究悉。遂奏四时听选。隨到注擬。当时以为便。
贞观十九年十一月。马周为吏部尚书。以吏部四时持衡。略无暇休。遂奏请取所由文解。十月一日赴省。三月三十日銓毕。按工部侍郎韦述唐书云。贞观八年。唐皎为吏部侍郎。以选集无限。隨到补职。时渐太平。选人稍眾。请以冬初。一时大集。终季春而毕。至今行用之。诸史天云是马周。未知孰是。两存焉。
开元二十年正月二十二日。吏部尚书裴光庭奏。文武选人。承前三月三十日始毕。比团甲已至夏末。自今已后。并正月三十日內团甲。二月內毕。至二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。萧嵩奏。吏部选人。请准旧例。至三月三十日团甲毕。
贞元八年春。中书侍郎平章事陆贄。始復令吏部每年集选人。旧事。吏部常每年集人。其后遂三数年一置选。选人併至。文书多。不可寻勘。真偽纷杂。吏因得大为奸巧。选人一蹉跌。或十年不得官。而官之闕者。或累岁无人。贄令吏部分內外官为三分。计闕集人。岁以为常。其弊十去七八。天下称之。
十五年六月敕。吏部奏。选人依前三月三十日已前团奏毕。其流外兵部礼部举人等。专委郎官。恐不详审。共为取舍。適表公平。每至流放之时。皆尚书侍郎对定。既上下检察。务在得人。
元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敕。今后宗正寺修选图谱官。知匭使判官。至考满日。各宜减两选也。
藻鑑非因銓选。藻鑑附。
武德七年。高祖谓吏部侍郎张锐曰。今年选人之內。岂无才用者。卿可简试。將来欲縻之好爵。於是遂以张行成张知运\等数人应命。时以为知人。裴行俭为吏部侍郎。时李敬元盛称王勃。杨炯。卢照邻。骆宾王等。为之延誉。引以示裴行俭。行俭曰。才名有之。爵禄盖寡。杨应至令长。余並鲜能令终。是时苏味道。王剧未知名。因调选。行俭一见。深礼异之。仍谓曰。有晚生子息。恨不见其成长。二公十数年。当居衡石。愿记识此辈。其后果如其言。行俭尝引偏裨將。有程务挺。张虔勖。崔智?。王方翼。党令毗。刘敬同。郭待封。李多祚。黑齿常之。尽为一时之名將。
证圣元年。刘奇为吏部侍郎。注张文成。司马鍠为监察御史。二人因申屠瑒以谢之。奇正色曰。举贤自无私。二君何为见谢。
圣歷二年。吏部侍郎郑杲。注韩復为太常博士。元希声京兆士曹。尝谓人曰。今年掌选。得韩元二子。则吏部不负朝廷矣。
景云二年。卢从愿为吏部侍郎。杜暹自婺州参军调集。补郑县尉。后为户部尚书。从愿自益州长史入朝。暹立在卢上。谓曰。选人定如何。卢曰。亦由仆之藻鑑。遂使明公展千里足也。
开元八年七月。王邱为吏部侍郎。拔擢山阴尉孙逖。桃林尉张镜微。湖城尉张普明。进士王泠然。李昂等。不数年。登礼闈。掌纶誥焉。十一年十二月。吏部侍郎崔林掌銓。收选人卢怡。裴登復。于儒卿等十数人。无何。皆入台省。眾以为知人。
武德初。李勣得黎阳仓。就食者数十万人。魏征。高季辅。杜正伦。郭孝恪。皆客游其所。一见於眾人之中。即加礼敬。及平武牢。获郑州长史戴冑。即释放。推荐之。当时以为有知人之鉴。永徽元年。中书舍人薛元超。好汲引寒微。尝表荐任希古。高智周。郭正一。王义方。孟利贞十余人。时论称美。
圣歷初。狄仁杰为纳言颇以藻鑑自任。因举桓彦范。敬暉。崔元暐。张柬之。袁恕己等五人。后皆有大勋。復举姚元崇等数十人。悉为公相。圣歷中。则天令宰相各举尚书郎一人。仁杰独荐其子光嗣。由是拜地官员外。蒞事有声。则天谓之曰。祁奚內举。果得人也。
长安二年。则天令雍州长史薛季昶择寮吏堪为御史者。季昶以问录事参军卢齐卿。举长安县尉卢怀慎。季休光。万年县尉李乂。崔湜。咸阳县丞倪若水。盩厔县尉田崇璧。新丰县尉崔日用。后皆至大官。景云二年。御史中丞韦抗加京畿按察使。举奏奉天县尉梁日昇。新丰县尉王倕。金城县尉王冰。华原县尉王燾为判官。其后皆著名位。
其年。朔方总管张仁愿。奏用监察御史张敬忠。何鸞。长安县尉寇泚。●县尉王易从。始平县主簿刘体微。分判军事。义乌县尉赵良贞为隨军。后皆至大官。
先天元年。侍中魏知古尝表荐洹水县令吕太一。蒲州司功参军齐澣。右內率府骑曹柳泽。及为吏部尚书。又擢密县尉宋遥。左补闕袁暉。封希顏。伊闕县尉陈希烈。后咸居清要。
开元元年。卢齐卿为幽州刺史。时张守珪为果毅。特礼接之。谓曰。十年內当知节度。果如其言。
杂处置干封三年十月敕。司戎诸色考满。又选司诸色考满入流人。並兼试一经一史。然后授官。
咸亨三年正月十八日。许雍洛二州人任本郡官。
天册元年十月二十二日敕。品藻人物。銓综士流。委之选曹。责成斯在。且人无求备。用匪一途。理当才地並昇。轮辕兼授。或收其履歷。或取其学行。糊名攷判。立格注官。既乖委任之方。颇异銓衡之术。朕厉精思化。侧席求贤。必使草泽无遗。方员曲尽。改絃易调。革故鼎新。载想缉熙之崇。式佇清通之效。其常选人自今已后。宜委所司依常例銓注。其糊名入试。及令学士考判。宜停。
神功元年十月敕。选司抑塞者。不须请不理状。任经御史台论告。不得輒於选司喧诉。有凌突选司。非理喧悖者。注簿量殿。尤甚者。仍於省门集选人决三十。仍殿五六选。
其年闰十月二十五日敕。八寺丞。九寺主簿。诸监丞簿。城门符宝郎。通事舍人。大理寺司直。评事。左右卫千牛卫。金吾卫。左右率府。羽林卫长史。太子通事舍人。亲王掾属。判司。参军。京兆。河南。太原判司。赤县簿尉。御史台主簿。校书。正字。詹事府主簿。协律郎。奉礼。太祝等。出身入仕。既有殊途。望秩常班。须从甄异。其有从流外及视品官出身者。不得任前官。其中书主书。门下录事。尚书都事七品官中。亦为紧要。一例不许。颇乖劝奖。其考词有清干景行。吏用文理者。选日简择。取歷十六考已上者。听量擬左右金吾长史及寺监丞。
圣歷元年二月二十二日敕。选人无故。三试三注唱不到者。不在銓试重注之例。其过门下三引。不过者。亦不在更注之限。三年正月三十日敕。监察御史。左右拾遗。赤县簿尉。大理评事。两畿县丞主簿尉。三任已上。及內外官经三任十考以上。不改旧品者。选敘日。各听量隔品处分。余官必须依次授任。不得超越。
大足元年正月十五日敕。选人应留。不须要论考第。若诸事相似。即先书上考。如书判寥落。又无善状者。虽带上考。亦宜量放。开元二年二月十八日敕。繁剧司闕官。有灼然要籍者。听牒选司。於应得官人內。据材用资歷相当者先补擬。三年六月八日敕。吏部銓选。委任尤重。比虽守职。务在循常。既限之以选劳。或失之於求士。宜选日拔擢一二人。不须限资次放。四年六月十九日敕。六品以下官。令所司补授员外郎御史。併余供奉。宜进名授敕
其年七月敕。如闻黔州管內州县官员多闕。吏部补人。多不肯去。成官已后。或假解。或从征。考满得资。更別銓选。自余管蛮獠州。大率亦皆如此。宜令所司。於诸色选人內。即召补。並驰驛发遣。至州。令都府勘到日申所司。如有迟违。牒管內都督决六十。追毁告身。更不须与官。
其年九月十二日敕。诸色选人纳纸保后五日內。其保识官各于当司具名品。并所在人州贯头衔。都为一牒。报选司。若有偽滥。先用缺。然后准式处分。
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敕。要官儿子。少年未经事者。不得作县官亲民。十二年。初定兵吏两司员外郎专判南曹。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敕。比来所擬注官。多不慎择。或以资授。或未適才。宜令吏部每年先於选人內。精加简试。灼然明闲理法者。留擬其评事已上。仍令大理长官相加简择。並不授非其人。
十五年九月敕。今年吏部选人。宜依例糊名试判。临时考第奏闻。
十七年三月敕。边远判官。多有老弱。宜令吏部每年选人內。简择强干堪边任者。隨缺补授。秩满。量减三两选与留。仍加优奖。
天宝四载九月二十一日敕。侍郎銓曹。入宿令史加转。
八载六月十六日敕旨。授官宜待攒符。
九载三月十三日敕。吏部取人。必限书判。且文学政事。本自异科。求备一人。百中无一。况古来良宰。岂必文人。又限循资。尤难奖擢。自今以后。简县令。但才堪政理。方圆取人。不得限以书判。及循资格注擬。诸畿望紧上中。每等为一甲。委中书门下察问。选择堪者。然后奏授。大理评事。缘朝要子弟中。有未歷望畿县。便授此官。既不守文。又未经事。自今以后。有此色及朝要至亲。並不得注擬。
十一载七月敕。吏部选人书判滥。及杂犯不合得留者。不限选数。並放。除此之外。先后选深人。一概並留。其选深被放人。选浅\得留人名。具留放逗留榜。示选人。各令知悉。仍以单状奏闻。不须更起条目。至十二月二日。吏部尚书杨国忠奏。请两京选人集銓日。便定留放。无长名。遂詔文部选人调集者。宜审定格限。令集銓日。各量官资书判状跡。功优据闕合留。对眾集便定。其宏词博学。或书判特优。超越流辈者。不须定以选数。听集。武部选人集试日。校第功优。亦对眾留放。
十三载三月二十八日敕旨。授官取蜀郡大麻纸一张写告身。
广德元年二月敕。诸州府及县。今后每有闕官。宜委本州府当日牒报本道观察节度。及租庸使。使司具闕由。附便使牒中书门下。送吏部。依闕准式处分。其所闕官。有职务稍重者。委本府长官。於见任及比司官中简择。权令勾当。正官到日停。不得更差前资及白身等摄。吏部及制敕所授官。委中书门下及吏部甲。制敕出后三日內下本州。准令式计程外一月不到。任本州报中书门下吏部用闕。如灼然事故。准敕勒留。不在此限。其违限程人。六品已下。本色內殿一两选。许同会闕不成人例。五品已上。停一二年。其殿选人。诸州诸使不得奏用。
大歷元年二月敕。许吏部选人自相举。如任官有犯。坐举主。从吏部侍郎王延昌奏。十二年五月敕。见任中书门下两省五品以上。尚书省三品已上子孙。各授官者。一切擬京官。不得擬州县官。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。大理法官。及太常礼官。宜委吏部每至选时。简择才识相当者。与本司商量注擬。贞元元年正月二十五日敕。宜令清资常参官。每年於吏部选人中。各举一人。堪任县令录事参军者。所司依资注擬。便于甲歷。具所举官名衔。仍牒御史台。如到任政理尤异。及无赃犯。事跡明著。所司举录官姓名闻。当议褒贬。仍长名后二十日举。仍永为常式。七月。吏部奏。准今年五月敕节文。缘选人淹留多时。
理且权宜发遣。请量取建中四年授官。至今计日成三考。用闕注擬。其受替人皆于常例稍屈。亦宜量事优偿。委所司选限毕后。具所用闕人名衔闻奏。至选日各减一选。
三年七月。復置吏部小选。
九年十二月制。自今已后。应诸色使行军司马。判官。书记。参谋\。支使。推官等。使罢者。如是检校试五品已上。不合于吏部选集。並任准罢使郎官御史例。冬季闻奏。
十三年三月。詔於吏部选人中。简择通事舍人。
十九年七月敕。以关辅饥。罢今岁吏部选集。
元和三年正月。吏部奏。准去年六月敕。元和元年下文状人。但有续闕。即便注擬。元和二年下文状人。均待有两季下续闕。至冬末合收用者注擬。伏以非时选集。见在无多。待闕多年。艰辛转甚。其元年二月十三日已前下文状。应未得官人。並请依当年平选得选留人例。一时注擬。其十月以后。及今年下文状人。如元敕即与处分。亦请准前注擬。其余並请待注平选人毕。有闕相当。便与注擬。如无闕相当。即请许待续闕。敕旨。依奏。
其年三月敕。秘书省。宏文馆。崇文馆。左右春坊。司经局。校书郎。正字。宜委吏部。自今平流选人中。择取志行贞进。艺学精通者注擬。
七年十二月。魏博奏。管內州县官二百五十三员。內一百六十三员见差假摄。九十员请有司注擬。从之。
八年八月。吏部奏。请差定文武官告纸轴之色物。五品已上。用大花异纹綾纸。紫罗裏。檀木轴。六品下朝官。装写大花綾纸。及小花綾裏。檀木轴。命妇邑号。许用五色牋。小花诸杂色锦\褾。红牙碧牙轴。其他独窠綾褾。金银花牋。红牙。发鏤轴鈿等。除恩赐外。请並禁断。敕旨。依奏。
其年九月。刑部奏。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。诸色左降官等。经五考满。许量移者。其降贬日授正员官。或无责词。亦是责授。並请至五考满。然后许本任处申闕。並余左降官。缘任处多在遐远。至考满日。其申牒稽迟。致使留滯者。其刺史录事参军等。並请与下考。如满后。虽已申牒。未量移间。其禄料並准天宝贞元两度敕文。依旧支给。其本犯十恶等罪。已有正名。请从旧。从之。
其年十一月敕。有司奏。申光蔡三州州县官。缘给復无税。应支俸料。今量定员额及课料。其六品以下官。仍令吏部于选人中。择优与注擬。每月课料钱。委所司量与支给。其员外课料等。本额待给復年满。一切仍旧。
十二年七月詔。入粟助边。古今通制。如闻定州侧近。秋稼未登。念切飢民。不同常例。有人能于定州纳粟五百石者。放同优比出身。仍减三选。一千石者。无官便授解。褐官。有官者。依资授官。纳二千石者。超两资。如先有出身及官。情愿减选者。每三百石与减一选。
十五年二月。中书门下奏。见任正员官充职掌等。比限两考。及授官经二周年已上。方许奏请。然后与依资改转。有才在下位者。不免留滯。请自今已后。诸道使应奏请正员官充职掌。经一年者。即依资与改转。如未周者。即量予同类试官。如此处分。庶將得中。敕旨。依奏。
宝歷二年十一月敕旨。京百司应合带职事奏正员官者。自今己后。宜於诸司及府县见任官中选择。便以本官充职。如见任无相当者。即任於其年选人中奏用。便据资歷与官。不要更待銓试。仍永为常式。
三年正月。山陵使奏。伏以景陵光陵以来。诸司诸使。所差补押当及杂掌官等。皆据旧例。合得减选。其中有无选可减者便放非时选。吏曹缘是承优放选。例多判成。有过格年深。名身踰滥。赴常选不得者。多求减选职掌。图得非时赴集。因缘优敕。成此倖门。其吏曹为弊颇甚。今请应差前资官充职掌。並不得取选数已过格人。庶绝奸冒。敕旨。依奏。太和四年七月。吏部奏。当司两銓侍郎厅。伏以吏部居文昌首曹。侍郎为尚书贰职。銓庭所宜顺序。厅事固有等衰。旧以尚书厅之次为中銓。其次为东銓。自干元中。侍郎崔器以当时休咎为虞。奏改中为西詮。以久次侍郎居左。以新次侍郎居右。因循倒置。议者非之。伏请自今以后。以久次侍郎居西銓。以新除侍郎居东銓。敕旨。依奏。
其年七月。吏部奏。三銓正令史。每銓元置七人。今请依太和元年流外銓起请。置五人。减下两人。南曹令史一十五人。今请依太和元年流外銓起请节文。减下三人。奉敕依奏。
五年二月。吏部奏。请量抽太和三年终已来。至今年三月四月以来。得资及计入成三考闕四十五员。伏缘去冬。诸色黄衣参选者。倍多於常年。其间十七人。皆是勋臣贵戚。及常参官子弟。不可任远处州县官。三銓以当年合用闕。方圆发遣之外。每銓各有十余人未得官。今请准元和中及长庆初敕例。据见在人数。量抽前件闕注擬毕。具所用闕闻奏。敕旨。宜依。其年六月敕。应选人未试以前。南曹驳放后。经废置详断。及准堂判却收。比来南曹据给帖人数。续到续试。銓司更不考判。便同平留选人例注擬。稍涉侥倖。自今以后。应有此色。並请待正月十日。准格详断限毕都引。试判不及格。并杂犯。及续检勘库报。并前选子案不同。並驳放。不任更陈状披诉。及重详断之限。
其年五月。吏部奏。准贞元十八年四月一日敕。诸亲注得外官。欲赴任。自今已后。每年须先奏闻者。今请至时准敕检勘闻奏。其诸亲薨歿。子弟注得外官。准先后敕合奏闻。起自今已后。请更赴集。更不在重奏限。其给解处审勘。仍于家状一一具奏诸亲等第。如违。驳放。敕旨。依奏。其月五日敕。应选人及冬集人子案。门下省检勘毕后。比来更差南曹令史收领。却纳门下甲库。在于公事。颇甚劳扰。自今已后。请勒吏部过院。本令史便自分付甲库。以备他年检勘。请门下省勒甲库令史。每过选照勘收拾。明立文案据。官吏等递相分付。不得妄有破除。南曹申请之时。如有称失落欠少。本令史专知官。准勘检揩改违条流例处分。
七年五月二十五日。中书门下奏。今后请令京兆河南尹及天下刺史。各于本府本道尝选人中。拣勘择堪为县令司录录事参军人。具课绩才能闻荐。其诸州先申牒观察使。都加考覈。申送吏部。至选集日。不要就选场更试书判。吏部尚书侍郎引诣銓曹试时务状一道。访以理民之术。自陈歷任以来课绩。令其一一条对。其治识优长者。以为等第。便以大县注擬。如刺史所举。并两人得上下考者。就加爵秩。在任年考已深者。优与进改。其县令录事得上下考。兼绩状者。许非时放选。如犯赃一百贯以下者。举主量削阶秩。一百贯以上者。移守僻远小郡。观察使望委中书门下听奏进止。所举人中。如有两人善政。一人犯赃。亦得赎免。其犯赃官。永不齿录。从之。开成元年十月中书门下奏。两畿及两京奏六品以下官。除敕授外。並吏部注擬。准太和五年正月二十六日敕。中书门下奏。近敕隔绝诸司奏六品以下官。宽免占吏部闕员。亦稍绝邪滥。其两府司录及尉。知捕贼\盗。皆藉干能。用差专任。吏部所注。或虑与事稍乖。自今已后。京兆府及河南府司录及尉。知捕贼\盗。据官资合入者充。其余並准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。及太和四年五月七日敕处分。
会昌二年四月赦文。准太和元年十二月十八日敕。进士初合格。並令授诸州府参军。及紧县尉。未经两考。不许奏职。盖以科第之人。必宏理化。黎元之弊。欲使諳详。近者。诸州长史。渐不遵承。虽注县寮。多縻使职。苟从知己。不念蒸民。流例寖成。供费不少。况去年选格。改更新条。许本郡奏官。便当府充职一人。从事两请。料钱虚占。吏曹正员。不亲本任公事。其进士宜至合选年。许诸道依资奏授。试官充职。如奏授州县官。即不在兼职之限。
广明元年敕。吏部选人粟错。及长名駮放者。除身名踰滥。及欠选欠考外。並以比远残闕注擬。东都选贞观元年。京师米贵。始分人于洛州置选。
永徽元年。始置两都举。礼部侍郎官号。皆以两都为名。每岁两地別放及第。自大歷十二年。停东都举。是后不置。
开耀元年十月。崇文馆直学士崔融议选事曰。关外诸州。道里迢递。洛河之邑。天地之中。伏望詔东西二曹。两京都分简留放。既毕同赴京师。
开元元年十二月。遣黄门监魏知古。黄门侍郎卢怀慎。往东都分知选事。便令擬宋璟为东都留守。摄门监过官。
元和二年九月詔。东都留守赵宗儒。权知吏部。令掌东都选事。銓试毕日停。
太和二年九月敕。吏?今年东都选事。宜令河南尹王播权知侍郎。銓试毕日停。
三年四月敕。东都选事宜权停。
南选上元三年八月七日敕。桂广交黔等州都督府。比来所奏擬土人首领。任官简择。未甚得所。自今已后。宜准旧制。四年一度。差强明清正五品已上官。充使选补。仍令御史同往注擬。其有应任五品已上官者。委使人共所管督府。相知具条景行艺能政术堪称所职之状奏闻。
大足元年七月二十九日敕。桂广泉建贺福韶等州县。既是好处。所有闕官。宜依选例省补。开元八年八月敕。岭南及黔中参选吏曹。各文解每限五月三十日到省。八月三十日检勘使了。选使及选人。限十月三十日到选所。正月三十日內。銓注使毕。其岭南选补使。仍移桂州安置。
其年九月敕。应南选人。岭南每府同一解。岭北州及黔府管內州。每州同一解。各令所管勘责出身由歷。选数考课优劳等级。作簿书。先申省。省司勘应选人曹名考第。一事以上。明造歷子。选使与本司对勘定讫。便结阶定品。署印牒付选使。其每至选时。皆须先定所擬官。使司团奏后。所司但覆同。即凭进画。应给签告。所司为写。限使奏敕到六十日写了。差专使送付黔桂等州。州司各送本州府分付。天宝十三载七月敕。如闻岭南州县。近来颇习文儒。自今已后。其岭南五府管內白身。有词藻可称者。每至选补时。任令应诸色乡贡。仍委选补使准其考试。有堪及第者。具状闻奏。如有情愿赴京者。亦听。其前资官并常选人等。有词理兼通。才堪理务者。亦任北选。及授北官。
大歷十四年十二月二日敕。南选已差郎官。固宜专达。自今已后。不须更差御史监临。
兴元元年。敕吏部侍郎刘滋。知洪州选事。时京师寇盗之后。天下蝗旱。谷价翔贵。选人不能赴调。仍命滋江南典选。以便江岭之人。时称举职。
其年十一月。岭南选补使右司郎中独孤愐奏。伏奉建中四年九月敕。选补条件所注擬官。便给牒放上。至上都赴吏部团奏。给告身。敕旨。准敕处分。
贞元十二年十一月敕。岭南黔中选。旧例补注讫。给票放上。其俸除手力纸笔团除杂给之外。余並待奏申敕到后。据上日给付。其福建选补司宜停。其桂广泉建福贺韶等州。宜依选例称补。二年三月。考功员外郎陈归。为岭南选补使。选人留放。注官美恶。违背令文。惟意出入。復供求无厌。邮传患之。监察御史韩参奏劾。得罪配流恩州。
元和二年八月。命职方员外郎王洁。充岭南选补使。监察御史崔元方监焉。
长庆二年正月敕。权停岭南黔中今年选补。
宝歷二年二月。容管经略使严公素奏。当州及普寧等七县。乞准广韶贵贺四州例南选。从之。
太和三年敕。岭南选补。虽是旧例。远路行李。未免劳人。当处若有才能。廉使宜委推择。待兵息事简。续举旧章。其南选使。可更停一二年。七年正月。岭南五管及黔中等道选补使。宜更权停一二年。
开成二年正月。又权停三年。
五年七月。潮州刺史林郇阳奏。州县官请同漳汀广韶桂贺等州吏曹注官。敕旨。潮州是岭南大郡。与韶州略同。宜下吏部。准韶州例收闕注擬。余依。
其年十一月。岭南节度使卢均奏。当道伏以海嶠择吏与江淮不同。若非諳熟土风。即难搜求民瘼。且岭中往日之弊是南选。今日之弊是北选。臣当管二十五州。唯韶广两州官寮。每年吏部选授。道途遥远。瘴癘交侵。选人若家事任持。身名真实。孰不自负。无由肯来。更以俸入单微。每岁号为比远。若非下司贫弱令史。即是远处无能之流。比及到官。皆有积债。十中无一。肯识廉耻。臣到任四年。备知情状。其潮州官吏。伏望特循往例。不令吏部注擬。且委本道求才。若摄官廉慎有闻。依前许观察使奏正。事堪经久。法可施行。敕旨。依奏。
附甲圣歷元年二月敕文。武选人检甲歷不获者。宜牒中书门下为检。如又不获。若在曹有官。前后相衔可明者。亦听为敘。
开元二年二月敕。诸色出身人銓试讫。应常选者。当年当色各为一甲。团奏给告牒。过百人已上。分不满五人附入甲。
十六年五月敕。诸蕃应授內外文武官。及留宿卫长上者。共为一甲。其放还蕃者。別为一甲。仍具形状年几同为一奏。
十九年四月敕。应授官考校敘功累勋。有失错者。门下省详覆。有凭即为改注。
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敕。附甲授官无闕者却牒中书门下改擬。
天宝二年十一月敕。诸州医学生等。宜隨贡举人例。申省补署。十年与散官。恐年岁深久。检勘无凭。仍同流外例附甲。大歷六年七月。宰臣奏。请自今已后。敕授文武六品以下官。敕出后。附兵部附甲团奏。
贞元五年十二月敕。除常参官及诸使判官等。余並附所司甲。其兵部选人。亦准此。
八年二月户部奏。內外官应直京內百司。及禁中军。并国亲勒留人等。户部侍郎卢征奏。伏以前件直司诸勒留官等。若勒出便带职事。及敕留京官。即合以勒出为上日。外官比敕到为上日。如本司未经奏闻。即合同赴任官例。准贞元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敕。待甲出后。省符到任日。支给俸料者。甲出未带勒留官签符。先下州府交替。理例未免喧爭。伏请起今以后。並须挟名勒留。敕到任方为上日。支给料钱。其附甲官有结甲。依前勒留直诸司者。待附甲后。签到州为上日。支给课料。冀塞倖求。庶绝论诉。敕旨。宜依。
冬集大歷十一年五月敕。礼部送进士。明经。明法。宏文生。及崇贤生。道举等。准式。据书判资荫。量定冬集授散其春秋。公羊。谷梁。周礼。仪礼业。人比缘习者校少。开元中。敕一例冬集。其礼业每年授散。自今以后。礼人及道举明法等。有试书判稍优。并荫高及身是勋官三卫者。准往例注冬集。余並授散。贡举上明经所集业附。
上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。天后上表曰。伏以圣绪出自元元。五千之文。实惟圣教。望请王公以下。內外百官。皆习老子道德经。其明经咸令习读。一准孝经论语。所司临时策试。请施行之。至二年正月十四日明经咸试老子策二条。进士试帖三条。
仪凤三年三月敕。自今已后。道德经孝经並为上经。贡举皆须兼通。其余经及论语。任依恒式。
长寿二年三月。则天自制臣范两卷。令贡举人习业。停老子。
神龙元年二月二日赦文。天下贡举人。停习臣范。依前习老子。开元十六年十二月。国子祭酒杨瑒奏。今之明经。习左氏者十无一二。恐左氏之学废。又周礼。仪礼。公羊。谷梁。亦请量加优奖。遂下制。明经习左氏。及通周礼等四经者。出身免任散官。至贞元元年五月二日敕。
自今已后。明经习礼记及第者。许冬集。
天宝元年四月三日敕。自今已后。天下应举。除崇元学生外。自余所试道德经。宜並停。仍令所司更別择一小经代之。其年加尔雅。以代道德经。至贞元元年四月十一日敕。比来所习尔雅。多是鸟兽草木之名。无益理道。自今已后。宜令习老子道德经。以代尔雅。其进士亦宜同大经略例帖试。至十二年三月十七日。国子司业裴肃奏。尔雅博通詁训。纲维六经。为文字之楷范。作诗人之兴咏。备详六亲九族之礼。多识鸟兽草木之名。今古习传。儒林遵范。其老子是圣人元微之言。非经典通明之旨。为举人所习之书。伏恐稍乖本义。伏请依前加尔雅。奉敕。宜准天宝元年四月三日敕处分。
二年三月。礼月令篇宜冠眾篇之首。余旧次之。
三年七月。詔曰。尚书。古先所制。有异於当今。抄写渐讹。转疑於后学。永言刊革。必在从宜。尚书应是古字体。並依今文。
建中二年十月。中书舍人权知礼部贡举赵赞奏。应口问大义明经等。举人明经之目。义以为先。比来相承。唯务习帖。至于义理。少有能通。经术寖衰。莫不由此。今若顿取大义。恐全少其人。欲且因循。又无以劝学。请约贡举旧例。稍示考义之难。承前问义。不形文字。落第之后。喧竞者多。臣今请以所问。录于纸上。各令直书其义。不假文言。既与策有殊。又事堪征证。凭此取舍。庶归至公。如有义策全通者。五经举人。请准广德元年七月敕。超与处分。明经请减二选。伏请每岁甄奖。不过数人。庶使经术渐兴。人知教本。敕旨。明经义策全通者。令所司具名闻奏。续商量处分。余依。贞元二年六月詔。其明经举人。有能习律一部。以代尔雅者。如帖经俱通。于本色减两选。合集日与官。十三年十二月。尚书左丞权礼部知贡举顾少连奏。伏以取士之科。以明经为首。教人之本。则义理为先。至於帖书及以对策。皆形文字。並易考寻。试义之时。独令口问。对答之失。覆视无凭。黜退之中。流议遂起。伏请准建中二年十二月敕。以所问录于纸上。各令直书其义。不假文言。仍请依经疏对。奉敕宜依。
元和二年十二月。礼部贡举院奏。五经举人。请罢试口义。准旧试墨义十余条。五经通五。明经通六。便放入第。詔从之。
七年十二月。权知礼部侍郎韦贯之奏。试明经请墨义。依旧格问口义。从之。
开成四年十月敕。每年明经及第。宜更与十人。
帖经条例贞观九年五月敕。自今已后。明经兼习周礼并仪礼者。於本色量减一选。
永隆二年八月敕。如闻明经射策。不读正经。抄撮义条。纔有数卷。进士不寻史籍。惟诵文策。銓综艺能。遂无优劣。自今已后。明经每经。帖十得六已上者。进士试杂文两首。识文律者。然后令试策。其明法並书算举人。亦准此例。即为常式。
永淳二年三月敕。令应詔举人。並试策三道。即为永例。
开元八年七月。国子司业李元瓘上言。三礼三传。及毛诗尚书周易等。並圣贤微旨。生徒教业。必事资经远。则斯文不坠。今明经所习。务在出身。咸以礼记文少。人皆竞读。周礼经邦之轨则。仪礼庄敬之楷模。公羊谷梁。歷代宗习。今两监及州县。以独学无友。四经殆绝。事资训诱。不可因循。其学生望请量配作业。并贡人参试之日。习周礼仪礼公羊谷梁。並请帖十通五。许其入策。以此开劝。即望四海均习。九经该备。从之。
十六年十二月。国子祭酒杨瑒奏。今之举明经者。主司不详其述作之意。每至帖试。必取年头月尾。孤经绝句。自今已后。考试者尽帖平文。以存大典。十七年三月。国子祭酒杨瑒上言曰。伏闻承前之例。每年应举。常有千数。及第两监。不过一二十人。臣恐三千学徒。虚费官廩。两监博士。滥糜天禄。臣窃见入仕诸色出身。每岁向二千余人。方於明经进士。多十余倍。自然服勤道业之士。不及胥吏。以之效官。岂识先王之礼义。陛下设学校。务以劝进之。有司为限约。务以黜退之。臣之微诚\。实所未晓。今监司课试。已退其八九。考功及第。十又不收一二。若长以此为限。恐儒风渐坠。小道將兴。若以出身人多。应须诸色都减。岂在独抑明经进士也。
二十一年敕。令士庶家藏老子一本。每年贡举人。量减尚书论语一两条策。加老子策。
二十五年二月敕。今之明经进士。则古之孝廉秀才。近日以来。殊乖本意。进士以声律为学。多昧古今。明经以帖诵为功。罕穷旨趣。安得为敦本復古。经明行修。以此登科。非选士取贤之道。其明经自今以后。每经宜帖十。取通五已上。免旧试一帖。仍按问大义十条。取通六已上。免试经策十条。令答时务策三道。取粗有文理者。与及第。其进士宜停小经。准明经帖大经十帖。取通四已上。然后准例试杂文及第者。通与及第。其明经中有明五经已上。试无不通者。进士中兼有精通一史。能试策十条得六已上者。委所司奏听进止。其应试进士等唱第讫。具所试杂文及策。送中书门下详覆。其所问明经大义日。须对同举人考试。应能否共知。取舍无愧。有功者达。可不勉歟。此詔因侍郎姚奕奏。
天宝十一载七月。举人帖及口试。並宜对眾考定。更唱通否。
其载十二月敕。礼部举人。比来试人。颇非允当。帖经首尾。不出前后。復取者也之乎。颇相类之处下帖。为弊已久。须有釐革。礼部请每帖前后。各出一行。相类之处。並不须帖。
十二载六月八日。礼部奏。以贡举人帖经。既前后出一行。加至帖通六与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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