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 第 十

作者:袁宏撰(晋) 周天游校注
八年(乙丑、六五)
冬十一月丙子〔一〕,上临辟雍。詔天下死罪赎各有差。
〔一〕十一月癸卯朔,无丙子。范书作「十月」,是。
壬寅〔一〕,日有蚀之。詔群臣上封事,言得失。〔一〕范书作「十月壬寅晦」,是。
是时北单于外求和亲,而数为边害,上使越骑司马郑眾使匈奴。单于欲令眾拜,眾不为之屈;单于围守眾,欲胁服之,眾拔刃以自誓,单于恐,乃止。乃发使隨眾还汉。朝议復使眾报之,眾疏諫曰:「臣伏料北单于所欲致汉使者,欲以离南单于,令西域诸国耳,故汲汲於致汉使。使既到,偃蹇自若。臣愚以为於今宜且勿答。南单于本来归义者,望呼韩邪之助,故归心不二。乌桓慕化,并力保蕃。今闻北单于不屈,汉復通史不止,恐南单于必怀疑,而乌桓亦有二心。单于久居汉地,具知形势,万分离析,规为边害,其忧不轻。今幸有渡辽之眾〔一〕,扬威北垂,虽勿答,不敢为害。」上不从而卒遣眾。眾又上言:「臣前使匈奴,与单于不和,而今復往,恐其必取胜於臣,臣诚\不忍持大汉节信,对旃裘跪拜,令以益匈奴之名,损大汉之强。」詔不听。眾既西,道路间连续上书固爭,上大怒,追还,系廷尉狱,会赦,归家。其后帝见匈奴使来者,问眾使时与单于爭礼状,皆言匈奴中传以为眾壮勇,往时苏武不能过也。上乃復召眾为军司马,稍迁大司农。
〔一〕本年初置度辽將军,以中郎將吴常行此职,屯五原之曼柏。通鑑作「吴棠」。
九年(丙寅、六六)夏四月,詔以公田赐贫民各有差,长吏居职三年尤异者与计偕。〔一〕〔一〕冯班曰:「计者,上计簿使也。偕,俱也。与上计使者偕来也。」按范书明帝纪「尤异者」下有「各一人」三字,并曰:「及尤不政理者,亦以闻。」欲以奖善惩恶。
封皇子恭为灵寿王,党为重喜王〔一〕。
〔一〕均为美号,并无国邑。
十年(丁卯、六七)
春二月,广陵王荆有罪自杀。
荆,上母弟也,性急刻,喜文法。初封山阳王。世祖崩,荆与东海王彊书,劝彊起兵,彊恐惧,封上其书。天子秘其事,徙荆为广陵王。荆谓相工曰:「吾貌类先帝,先帝三十得天下,我今亦三十,可起兵未?」相者告吏,荆自系狱。上復不忍考讯,詔曰:「荆数年之间,大罪二矣,其赦荆罪,不得臣其吏民。」荆犹不悛,使巫祝诅上。上使长水校尉樊儵、任隗杂治荆狱,奏荆大恶当诛。上怒曰:「诸卿以我弟故,敢请诛之,即我子,卿等岂敢邪?」儵曰:「天下高皇帝之天下,非陛下之天下也。春秋之义,「君亲无將,將而诛之」。〔一〕是以周公诛弟〔二〕,季友鴆兄〔三〕。臣等以荆属託母弟,陛下留心,故復请之耳。如令陛下子,臣等专诛之矣。」荆自杀,上怜伤之,謚曰思王〔四〕。封荆子元寿为广陵侯,食荆故国,不得臣吏民。
〔一〕庄公三十二年公羊传之文。李贤曰:「將者,將为杀逆之事也。」
〔二〕襄公廿一年左传曰:「管蔡为戮,周公右王。」又昭元年曰:「周公杀管叔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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